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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伊斯兰教征服的地区或受伊斯兰教控制并进贡的非穆斯林居住地区,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政治单元,即伊斯兰之家,意为和平之地,由哈里发统治。哈里发按照正统继位程序继承先知行使过的世俗政治权力。伊斯兰之家以外的地区是征伐之地。伊斯兰教的使命是把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世界秩序,从而实现世界和平: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之家与征伐之地处于交战状态,因为伊斯兰教的终极目标是统治全世界。如果伊斯兰教削弱了征伐之地,伊斯兰世界的和平公共秩序就会取代一切,非伊斯兰社会要么成为伊斯兰社会的一部分,要么作为被允许存在的宗教社会,或与伊斯兰社会签有条约的自治实体臣服于它的权威。5实现这一普世体系的战略被命名为圣战,即所有信徒有义务通过斗争传播自己的信仰。圣战包含了战争之意,但又不仅仅是一项军事战略。这个词还意味着使用其他手段全力救赎他人并传播伊斯兰教的教义,比如通过信仰追求或建功立业来弘扬伊斯兰教。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强调的重点因时因地有很大的差异。信徒可以用他的一颗心,他的舌头,他的一双手抑或利剑投身圣战。6 早期的伊斯兰国家向其周边传播教义。它曾一度形成了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统治了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社会,对世界其他地区构成潜在的威胁。自从那时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伊斯兰与非伊斯兰社会之间的交往历经沧桑,既有和谐共处的时期,也有势不两立的时候。贸易往来把伊斯兰世界和非伊斯兰世界更紧密地连在一起;双方也常常为了共同的重大目标携手合作,在外交上结盟。然而二元世界秩序概念仍然是伊朗的官方理论并载入其宪法,也是黎巴嫩、叙利亚、伊拉克、也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少数族裔武装组织的战斗口号,和世界各地几个活跃的恐怖主义团伙;包括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ISIL,以下简称伊斯兰国);信奉的意识形态。 其他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也有过武力讨伐他人的时候,有时以同样的狂热、采用相似的征服手法和逼迫他人皈依的做法倡导自己的世界使命。(16世纪,西班牙征服者以类似的必欲征服世界的精神,灭掉了中美洲和南美洲几个古老的文明。)7两者的区别在于,在西方世界,征服精神已经褪去,或是化为不像宗教动机那么绝对(或不那么持久)的世俗概念形式。久而久之,基督教变成了一种哲学和历史概念,而不是战略或国际秩序的运作方针。推动这一转变过程的一个因素是,基督教世界首先在哪些事情归恺撒管和哪些事情归上帝管之间做了区分,促成了在一个基于国家的国际体系中,逐步向多元的世俗外交政策的演变,如前两章所述。这一过程还受到了偶发事件的推动,包括当代一些试图取代宗教狂热的事业,它们提出的观念缺乏吸引力,例如鼓吹世界革命的苏联社会主义,或是基于种族主义的帝国主义。 伊斯兰世界内的演变更为复杂。历史上,人们一度对各种实践终将汇流抱有希望。直到20世纪20年代,奥斯曼帝国仍然坚持把先知穆罕默德直系后嗣继承政治权力作为中东的一个政治现实。奥斯曼帝国覆亡后,主要的伊斯兰大国分裂为两派。一派寻求作为重要成员加入基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性的新国际秩序,既笃信自己的宗教信仰,又把宗教信仰与外交政策问题分开。另一派依据对传统的伊斯兰世界秩序概念的严格解释,认为自己正置身于一场继承世界权力的斗争之中。 过去90年里,每一派观点的倡导者中都涌现出过那个时代一些出类拔萃的人物,既有那个世纪的一些高瞻远瞩的政治家,也有令人敬畏的虔诚的真主权力绝对论者。两派之间的较量仍然不分胜负。在有些中东国家,信奉基于国家的世界秩序的人与信奉基于信仰的世界秩序的人生活在一起,虽然双方不时会产生摩擦。对试图强行把伊斯兰教信条作为个人生活、政治生活和国际生活的最高裁判的众多信徒来说,尤其是在伊斯兰主义卷土重来时期,伊斯兰世界与外部世界仍然不可避免地处于对抗状态。 在早期伊斯兰体系中,是允许与非伊斯兰社会缔结互不侵扰条约的。从传统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类条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伊斯兰教一方可以借此保护自己不受威胁,同时积蓄力量,加强内部团结。早期的伊斯兰国家曾与它最终灭掉的敌人止戈息战。根据这一先例,互不侵扰条约有具体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年,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来调整时限。本着这一精神,在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前几个世纪,伊斯兰教的法律条文规定,一项条约不能一成不变。一俟穆斯林有能力与之作战,条约必须立即作废8。 这类条约并不意味着将建立一种伊斯兰国家与其他非伊斯兰主权国家平等交往的永久性体系。lsquo;征伐之地的居民被视为处于一种lsquo;自然状态中,因为他们不具备法律能力在平等和对等的基础上与伊斯兰教互动,原因是他们没有接受伊斯兰教的伦理和法律标准。9根据这一观点,一个伊斯兰国家的国内准则是神授的,而非伊斯兰政治实体是非法的,伊斯兰国家永远不可能把它们视作真正的平等对手。一个和平的世界秩序取决于打造和扩大一个单一伊斯兰实体的能力,而不是取决于争斗各方之间的均势。